乐山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共青团员管理方案
一、总 则
第一条 为了维护共青团组织的先进性,保障我院团学工作的正常开展,进一步完善团的制度,强化青年团员意识,严格团的纪律,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校注册的全体团员。
二、团员所履行义务:
第一条 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上,二十八周岁以下的中国青年,承认团的章极工作、执行团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团费的,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。
第二条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学习团的基本知识,学习科学、文化和业务知识,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。
第三条 宣传、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,积极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,努力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,在学习、劳动、工作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用。
第四条 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团的纪律,执行团的决议,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,提倡共产主义道德,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,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挺身而出,英勇斗争。
第五条 接受国防教育,增强国防意识,积极履行保卫祖国的义务。
第六条 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,热心帮助青年进步,及时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。
第七条 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,勇于改正缺点和错误,自觉维护团结。
三、 团员享有下列权利:
第一条 参加团的有关会议和团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,接受团组织的教育和培训。
第二条 在团内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。
第三条 在团的会议和团的报刊上,参加关于团的工作和青年关心的问题的讨论,对团的工作提出建议,监督、批评团的领导机关和团的工作人员。
第四条 对团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,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,可以保留,并且可以向团的上级组织提出。
第五条 参加团组织讨论对自己处分的会议,并且可以申辩,其他团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。
第六条 团的任何一级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剥夺团员的权利。
四、奖 励
第一条 奖励是团组织对团员和团干部的工作、学习、生活中所做成绩的肯定,是激发他们加倍努力学习,同时也为广大团员青年树立榜样,鼓励他们学习先进、不断进步的有效措施。
第二条 奖励分为:通报表扬、授予荣誉称号。荣誉称号分为五四红旗团支部、优秀团干、优秀团员、优秀青年志愿者。
第三条 评优的组织实施工作在我校团委的组织领导下,由各团支部具体实施,评优须结合综合评分和学年鉴定进行,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,按我校规定程度进行,保证评定质量。
第四条 优秀团员条件
1、思想积极进步,关心国家大事,遵纪守法,模范遵守《中学生学生守则》、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及有关规定,能努力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任务。
2、学习目的性明确,态度端正,能够帮助、带动同学共同进步。
3、积极参加社会工作、体育锻炼和社团、文体活动,体育达标。
4、具有良好的创新精神、钻研精神,具有较强的独立思考和分析、解决问题的能力;求知欲强,知识面宽;积极参与文化知识活动(获奖者可优先考虑);全面提高自身素质。
5、学习刻苦认真,本学年内无旷课行为,无挂科,综合测评、素质、能力等项均名列班级前茅。
6、品德高尚。克己奉公,助人为乐,团结同学,公道正派,诚实谦虚,有自我批评精神,积极参加各项活动。
7、本学年内无任何违反团纪、校纪、校规行为。
第七条 优秀团干部条件
1、符合优秀团员的各项条件,并在相关团学组织担任干部职位。
2、政治立场坚定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贯彻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。
3、学习认真。在学习政治,科学文化等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,成绩良好。
4、工作勤奋。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,勤于思考,勇于创新,自己动手,多干实事,知难而进,积极主动地在团员中开展工作。
5、作风扎实。朝气蓬勃,实事求是,敢想敢干,讲究实效,有合作奉献精神。
6、品德高尚。克己奉公,助人为乐,团结同学,公道正派,诚实谦虚,有自我批评精神。
7、本学年内无任何违反团纪、校纪、校规行为。
第八条 评优程序
1、优秀团员由各团支部在征求支部团员的意见并经团支部考核后,上分团委组织部审批。
2、优秀团干由各团学组织按有关规定民主评选后向分团委组织部推荐,经组织部考核后报校团委,由校团委审批;
五、处 分
第一条 处分是对违反团纪律的团员的一种教育,目的是严肃团的纪律,纯洁团的队伍。同时,使广大团员从被处分者所犯错误中吸取教训,提高觉悟,严格要求自己,自觉履行团员义务。
第二条 对团员的处分有:警告、严重警告、撤销团内职务、留团察看、开除团籍。
第三条 凡违反国家法律、法令、法规受到公安、司法等法律部门处理的团员,给予开除团籍的处分。
第四条 凡受到学校行政处分的团员,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留团察看或开除团籍处分。
第五条 连续六个月不交团费的团员以自动退团论处。
第六条 团组织开会、举行活动迟到、早退学期累计三次以上(包括三次)的团员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第七条 团组织开会、举行活动学期累计无故缺席两次的团员,给予通报批评,三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,三次以上,给予留团查看或开除团籍处分。
第八条 团组织开会、举行活动请假不实的团员学期累计一次给予通报批评,两次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第九条 团员无故不完成团组织分配的工作,学期累计两次者,给予通报批评,三次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,三次以上给予留团察看或开除团籍处分。
第十条 凡有偷、抢、打架、拐骗等行为者,给予留团察看或开除团籍处分。
第十一条 看黄色录像、参与赌博、上营业性网吧或同学间超出正常交往关系者,给予留团察看或开除团籍处分。
第十二条 团员如受到警告以上(包括警告)行政处分,同时给予团内相应处分。受到警告以上(包括警告)处分的团员一年内不能参加团内评优。
第十三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团员再违反团的纪律,视其态度在原处分的基础上加重一级进行处分,情节严重者,加重两级处分。
第十四条 凡团员警告(含严重警告)处分、撤销团内职务、留团察看、开除团籍由福建对外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院团委管理、备案。留团察看或开除团籍处分应在校内予以张贴公布。
六、附 则
第一条 处分违纪的团员,要做到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,定性确定,处分恰当,经团组织集体研究决定。
第二条 受警告、严重警告的同学,如能及时改正错误,表现突出,经团组织研究决定,可撤销其处分。
第三条 留团察看期限为三个月或半年,受此处分的团员没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,也不能作入团介绍人。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表现不好,已不具备团员条件的,应开除团籍,但认为有必要延长察看期限,可延长察看时间,时间不超过一年,若实践证明该团员已改正错误,应按期解除察看,恢复团员的权利,如在察看期间,表现突出,做突出贡献的团员可以提前解除察看,恢复团员的权利。
第四条 如团员对所受处分不满,可向我院分团委担出申诉;无论团员是否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本人意见,处分经批准后生效。
———经济与管理学院分团委组织部